(1)公司法定表人和股东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营业场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后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公司注册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