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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本建立,去年逾8万人得救助

2015-12-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并取得初步效果,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

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

财政预算保障救助不落空

  7年前,蒋某和其丈夫王某与人发生争执,王某被对方持刀杀害,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但因罪犯尚在服刑,其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5万元赔偿款成了一纸空文。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意见的出台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工作流程,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近两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推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各地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预算资金达到22.4亿元,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19个省(区、市)实现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2014年年底,湖南省永州市的蒋某拿到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一家5口人也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还要独自养活两个老人和两个女儿的蒋某来说,国家司法救助金无疑是雪中送炭。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并取得初步效果,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司法救助公开透明可期待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7月,中央政法各单位共接待涉法涉诉来访8.9万人次,同比下降9.1%,这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


  据介绍,尽管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初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一步重点是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真正把好事办好。


  据了解,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加大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中央政法单位重点是制定完善本系统救助工作细则,结合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解决系统内工作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地方层面重点是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同案不同助问题;缩短救助审批、资金发放时间,提高救助及时性;建立与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受害当事人生活保障、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中央政法委队建室负责人透露,将逐步推开救助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救助对象、救助理由、救助资金,接受社会监督,让老百姓心中有数,讲好救助急难、化解民忧的感人故事,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国家司法救助“救急不救贫”

解读
  多位法学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详细剖析了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五大亮点。

亮点一:统一救助标准


  【意见速读】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专家点评】宋英辉(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意见实现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了经验。


亮点二:坚持辅助救助

  

  【意见速读】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专家点评】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害人等实行补充性、有限性、救急不救贫等司法救助原则。


  补充性原则是指,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应予以国家救助。有限性原则是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救急不救贫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


亮点三:探索绿色通道

  

  【意见速读】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专家点评】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没有国家司法救助时,刑事追诉机关或为了摆脱纠缠,或因为同情被害人的惨痛处境,人为降低追诉标准,将一些达不到侦查终结、起诉标准的案件草草结案、草率起诉。法院发现不够定罪证据标准时,侦查、起诉机关往往联合给法院施压,有些冤错案件就此形成。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后,案件不能侦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时,国家通过支付救助金,设立急救“绿色通道”,给予心理治疗和其他方式的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处境,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刑事追诉机关施加的压力,保障侦查、起诉机关不受干扰地办案,实现追诉的客观公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亮点四:政府筹措资金

  

  【意见速读】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专家点评】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充分展示了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有义务保护人民的幸福生活,实现安居乐业。当公民受到犯罪、民事侵权行为侵害后,国家有责任为受害公民提供法律救济,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


亮点五:确定救助对象

  

  【意见速读】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专家点评】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意见的基本内容务实可行,限定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适当,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安排提供了重要的经费保障,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特别是要求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体现了党的有力领导,有助于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让司法救助传递法治的温度

2015

  法不容情,法亦有情。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时,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从来都具有温暖人心的力量,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完善并取得积极实效的事实便是明证。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案件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赢了官司,输了生活”,相对剥夺感增强,进而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削弱了司法权威,也极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司法救助制度通过保障困难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其他保障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于促进人权保障、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形式、提高救助水平。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和救助引导,不断扩大救助制度的知晓率,形成依法依规救助的导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制日报评论员)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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