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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被判10年”给全民普了一次法,值不值?

2015-12-07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引起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呢?记者采访了三位知名律师对此案进行解读,三位律师的观点并不一致。张智勇律师认为,此案量刑适当。而许兰亭律师认为,此案量刑过重。许昔龙律师则认为,案情还有未解的疑点。

    媒体报道称,对于网友“人不如鸟”、“小题大做”的质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不算重判。

观点一:小闫是否明知是案件关键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闫某是否明知其所捕获的是燕隼,及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其当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是国家所保护的珍贵动物,而是像在一般农村生活的孩子一样去掏个鸟窝玩,再卖点钱贴补家用,那么,本案就有可能是定性是否准确,要不要判其有罪的问题,而不是判轻判重的问题了。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此案的判决书原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闫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辩护律师称,小闫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其不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法院认为,小闫“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因此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

    据中新社报道,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观点二:量刑恰当 应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所张智勇律师认为,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话,此案适用的法律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一些网民的质疑量刑太重和“人不如鸟”的反应上看,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观点三:量刑过重 应援引刑法“63条”轻判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在了解案情之后表示,他个人认为,此案量刑有些重。他建议此案参照许霆案,援引刑法63条“经最高法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8年3月底,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表示,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村民联名为“掏鸟大学生”求情:让他回校园吧

    昨日,“掏鸟”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为儿子聘请了律师,向河南新乡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另据《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闫父称儿子很后悔

    闫爱民向记者表示,去年暑假,儿子闫啸天曾和他一起到新乡市建筑工地打工,因为天热儿子没干几天就提前回老家辉县市土楼村休息。没过多久,闫爱民就接到妻子来电,称儿子因为掏鸟被公安抓走了。“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闫爱民说,他在庭审和探视时见过儿子几次,儿子对自己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后悔。“但我仍觉得判十年半太重了,因为几只鸟就葬送了人的一生。”闫爱民说,他已聘请了律师,于9月30日向新乡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12月3日晚,新乡中院也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已正式对此案启动申诉审查程序。“已收到申诉材料,将依法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另据《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闫爱民还表示,儿子是村里十几年才出的一个大学生,此前曾两次下水救人,品行有目共睹。儿子被抓后,土楼村全体村民曾签署了一份“联名信”,向政府求情希望减轻对闫啸天的处罚,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此事昨晚得到该村白姓村支书的证实,“村委委员、党员和群众都签名了。”

“掏鸟获重刑”是堂沉重普法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民意和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即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个案中找准这个平衡点并不容易。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心之过;二是其主观目的谈不上故意猎捕、出售燕隼,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是对一个大学生来说,量刑过于残酷。

    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网友的吐槽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在社会工作存在诸多缺失的情况下,让两个年轻的大学生承担全部后果,实在太沉重。【本文综合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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