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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2015-07-01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报告第一次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度,对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的重要要求,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只有法治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兴旺发达的根本途径。所谓法治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对法治的一种理解和认同,本质上反映人们对法治的崇尚和信守状况,是全社会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精神内核。因此,法治文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农村普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建始县经过了“一五”到“六五”20多年的普法实践,在每个五年普法时段,创新普法方式,在全州率先开通“建始普法网”,与县电视台联办《法在身边》、《法治建始》,《建始新闻周刊》创办“法制书角”栏目,现代远程教育等新型媒体,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形式,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薄,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当前制约农村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首先,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因为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乡镇的边远农村,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观念,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薄,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到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或上访、重访甚至缠访,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其次,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个别乡村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缓慢,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生活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甚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网吧的泛滥,损害了新一代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寻衅滋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的农民少有安全感。再次,少数基层干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干部的遵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相对较差的地方,有的基层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我行我素,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滥用公款吃喝,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地方势力,家庭利益所左右,少数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有的干部甚至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消极就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现代法治文化的建设。
二、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同步发展。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农民被列为普法规划中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理念,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城乡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农村的特色和实际,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在普法过程中,首先是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基层司法所要以村支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农家书屋与法治书屋有机融合、进行整合,利用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道德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 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农村形成学法律、讲道德、树新风的文化氛围。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为此要合理设置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机构,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建立高素质的农村司法队伍和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要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信访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五)健全利益协调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法治机制。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必须注重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机制和利益协调制度。一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民政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二要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三要建立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净化农村社会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四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针对民间纠纷存在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这一难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积极排查调处农村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打牢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六)改善地方政府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不仅是对现实经验和历史教训的郑重重申,也是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这对于解决“一把手”说了算,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农村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那么确保各项工作依法管理,加大对基层干部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势在必行。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屡次培训和考试,但至今仍有个别地方的乡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即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考试考核,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以上岗。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干部的信赖。要采取有效手段教育警醒个别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实践参与中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而法理社会呼唤法治文化的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文化在乡村的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提高农民生活文明程度,创造一片繁荣安宁的小康农村乐土。
来源:湖北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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