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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农村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的通知

2014-03-05

东司发〔2014〕17号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家庭和谐稳定,结合人民调解职能,按照市司法局相关工作部署,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区农村集中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婚姻、家庭矛盾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必须把对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各司法所要围绕

    平安东区建设,以建设和谐家庭为目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前一阶段“大走访、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基础上,
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再部署、再要求、再落实,集中时间和工作力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梳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矛盾隐患,有针对性地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努力降低民转刑案件发案率,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老人的关爱,以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落实措施,切实把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1.扎实开展专项排查(3月1日-3月15日)。各司法所要坚持走访、排查、化解“一条线”,深入下去以家庭为单位,认真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走访排查,重点排查上门女婿家庭纠纷。对本区域因家庭情感、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纠纷要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析研判。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对家庭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化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妥善做好调处工作(3月16日-3月31日)。各司法所要组织引导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干部、治保主任等参与本地区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利用其关系熟、情况明的优势,对排查出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及时调解,确保小矛盾不出家门,小纠纷不出村居,防止因工作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激化矛盾,力争家庭矛盾纠纷在村级得到解决。对排查出的家庭矛盾纠纷加大调处力度,开展联动调处,实现“案结事了”。对多次调解不成功或不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要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对于社会影响大、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化解工作。同时采取法规宣传、道德引导、亲情关爱、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多种措施实行联动化解,切实解决矛盾纠纷。
    3.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司法所要深入村(社区)开展妇女儿童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宣传、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留守妇女儿童老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犯罪,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关爱。要结合调解事例,寓政策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
    4、注意排查调处方式方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一般都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思想,有些还涉及到个人隐私,在排查化解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方针、风土民情,善于把握当事人思想,运用能让当事人信服的语言做工作,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有效缓解婚姻家庭纠纷恶化。要加强农村和谐文化建设,培养群众“和为贵”的观念,转变传统“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
    各司法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用信息的形式积极反映
    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主要做法、取得的实效、典型案例,活动结束后于4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上报区司法局。

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计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抄报:市司法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区
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
抄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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