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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7-14

青办发[2014]23号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青海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本地区公务接待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及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加强公务出省和省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禁止异地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出省和省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身份等事项,加盖单位印章。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先审批、后接待,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公函和有关规定,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单位负责同志审定后方可安排接待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汇总审核公务接待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应和派出单位公函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负责接待,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公务接待活动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悬挂张贴欢迎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条 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考察,严格控制随行人员,轻车筒从。基层调研考察点负责人可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行。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接待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住宿费按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办理,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与会议的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等日常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可采取桌餐或自助餐形式,接待对象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按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按照快捷、健康、节俭、特色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主要提供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会议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考察,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任务级别,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安排通讯、医疗保健等保障事项。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挖掘内部潜力,严格内部管理,广拓经营门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以适当方式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公开省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省级公务接待标准、接待经费预决算汇总数等有关情况;省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要求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创造条件,逐步推开政府购买行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航、铁路、公路、宾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公务接待单位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公务接待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细化本地区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青办发[2007]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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