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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关于开展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12-04-05

各区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司法局依法治理办公室:

    根据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寺院法制宣传月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从2008年以来,我省将每年3月确定为寺院法制宣传月,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已经形成长效机制。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有效提高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我市“十二五”时期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寺院法治化管理,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市委十三届二次全委会精神,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相关部门依法治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将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作为推进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寺院的重要载体,认真安排部署,积极组织推动,确保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寺院法制宣传月学习宣传的主要内容。

    在寺院法制宣传月期间,要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围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学习宣传规范寺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学习宣传治安、信访、投诉、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学习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和社会救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旗法、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寺院法制宣传月开展的方法措施

    1、建立健全寺院学法用法领导和组织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依法治市工作纲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六五”普法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寺院“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寺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保障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2、各区县要协调有关部门,抽调懂法律、懂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组成法制宣讲组,在各类寺院和乡村巡回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3、组建驻寺工作组,进驻寺院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级依法治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利用干部下乡的有利时机,组建住寺工作组,进驻寺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各寺院都要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活佛、阿訇以及寺院民管会成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带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宗教教职人员要撰写学法笔记和心得体会。

    5、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各区县依法治理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宗教教职人员法制培训计划,培育法制宣传队伍,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法制培训班,重点培训活佛、经师、阿訇和寺院民管会成员,培训面达到30%以上。

    6、加强寺院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平安寺院”建设的有关要求,重点寺院要设立法制宣传栏和法律图书角,各区县依法治理机构编(译)印普法教材和宣传资料向寺院和宗教教职人员赠送,每个宗教教职人员人手达到2册以上的普法教材;重点寺院要培养1至3名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兼职法制宣传员,法制宣传员协同民管会,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7、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 “平安寺院”、“五好寺院”、“五好宗教人士”等创建和评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将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学法用法工作,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民主管理寺院。

    8、各区县要为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开展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举办专题辅导、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宣传活动;宗教界人士要主动向信教群众宣传法律常识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要利用宗教活动和信教群众聚会的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9、区县宗教协会等宗教团体要将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协会工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到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活动之中,要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10、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重点寺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指导其规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根据寺院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服务联络人员,为宗教教职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创造条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要针对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乡镇司法所要将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辖区寺院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司法助理员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寺院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和寺院民主管理制度,督促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主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寺院法制宣传月开展的相关要求

    12、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寺院法制宣传月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寺院社会管理和“平安寺院”创建工作,大力开展面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效益,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浓厚氛围。工作方法和方式要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使寺院法制宣传月成为我市“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期间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13、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统战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协调组织机构,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法律进寺院”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我市“法律七进”职责任务的分工意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工作的指导,落实分工负责和各项保证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整合好社会人力、物力资源,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充分发挥法制讲师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制宣传员、法制宣传志愿者在“法律进寺院”中的作用,确保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对“法律进寺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向定点扶贫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赠送普法教材,派出宣传人员进入寺宣传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4、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监督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和表彰,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交流,积极推广宗教教职人员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全市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活动深入开展。

    15、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区要将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年度目标责任和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寺院和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地区要结合“法治县(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制定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展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3月底至4月上旬,市依法治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将对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治省办也将对寺院法制宣传月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要提前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16、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寺院都要加大工作力度,为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提供教材、经费、设施等保障。各级依法治理机构要加大工作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编(译)印普法教材向宗教教职人员赠送,协助寺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引导和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各区县、各有关寺院法制宣传月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反馈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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