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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几点思考

2011-10-26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既是律师公证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律师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服务大局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依法从严管理为保证,进一步增强律师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完善了工作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

一、发挥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青海是个农牧业为主的地区,与全国一样,农村牧区的稳定和建设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为此,省司法厅立足省情,从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律师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服务,积极化解农村牧区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稳定大局。
 
    (一)成立机构,打牢服务基础。一是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省厅制发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律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志愿团,并要求全省广大律师公证员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减免诉讼代理费用等方式,为全省农(牧)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组织优秀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直接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参与州地市、县(区)信访工作,引导教育律师公证员在处理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激化中发挥“调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解决农村、农民涉法问题,引导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助县(市)区、乡(镇)领导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还组织律师深入乡镇、农户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主要利用讲课、义务咨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一是组织开展大型农民工维权服务月活动,全省200多名律师、100多名公证员参加了宣誓仪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了八项服务为民的措施。活动期间,全省共接受咨询1500多人/次,开展法律宣传10余场,散发宣传资料15000余份,悬挂横幅20余条,接待群众近800余人;二是开辟法律援助绿色便民通道。成立了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总站,下设海东分站和海南州、海北州2个联系点,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截至目前,工作站和联系点共接待农民工法律咨询417件,受理农民工案件173件,涉及标的2395万元,已办结77件,涉及标的685万元。
 
    (三)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农民工维权志愿律师的专业技能。举办了农民工维权志愿律师培训班。全省200名志愿律师就农民工维权的技巧与模式、劳动争议仲裁有关问题、法律援助与农民工维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务等内容,听取了北京专家的授课。

    (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把律师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引向深入。省司法厅下发了《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方案》,要求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文件,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自觉地投入该项活动中。通过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层层学习和推动,广大律师思想统一、认识到位,确保了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西宁市、省直、海南州等地共40余家律师事务所已与60多个社区、乡村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书。关注贫困地区卫生公益事业,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省律师协会对北京律师援建的兴海县莫多村卫生院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完成了卫生院的验收和交接工作,确保了莫多村卫生院的正常交付使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青海农民工维权网”。刊登维权常识16篇,照片7张,发布维权信息12条。

    (六)公证工作服务情况。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公证人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二是加大公证宣传力度,开展“公证下乡”、“公证知识讲座”等活动,在青海法制报开辟《公证园地》宣传公证业务知识,引导农民通过公证防范风险、避免纠纷;三是延伸服务触角,开展占地拆迁、转非安置补偿、拆除违章建设等公证业务,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同时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条件;四是积极参与弱势群体维权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相关费用的优惠,并为老弱病残的委托人提供无偿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量少质弱,需求与服务的矛盾比较突出。

    推进律师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州地县律师公证人才是关健。我省现有律师事务所71家,公证处44家,执业律师439人,公证员139人。律师绝大部分集中于西宁地区。全省执业律师中70%集中在西宁市。由此可见,农牧区律师公证人员缺乏,分布极不平衡。这就形成了我省农村人口多,需求律师公证人员量大、且质弱的突出矛盾,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

    (二)农(牧)民法律意识有待提升。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多年,农民对律师公证职业有了初步了解,但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农牧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个别地方发生纠纷时,不找律师咨询,以寻求合法途径和办法解决问题,而是串联家庭或宗族势力以武力相威胁。

    (三)调查取证难。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律师办理农村案件时调查取证更难。一是由于农村大部分地区是宗族居住集中地区,邻里关系往往是几代甚至是几十代,所以当发生案件纠纷律师调查取证时,证人为了不伤害邻里关系不愿作证;二是由于近年来农民工外出流动性大,行踪不定,无法找人取证;三是律师在办理涉及村组、村委、乡(镇)政府的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往往以各种理由百般阻挠。

    (四)执业环境差。一是“执行难”在农村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农村邻里发生纠纷的虽然一方打官司获胜,但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原因是对方无财产可执行,有财产的也突然蒸发,逃避执行;二是农民土地承包、荒地开发利用、山林、水源等纠纷,极个别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类似情况不仅使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化解,而且律师的作用因此在群众心目中大打折扣。

    (五)农村法律法规出现真空,使律师办案无法可依。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立法还有许多空白,特别是涉及财务公开、林业草原纠纷、退耕还林(牧)、农业融资、农民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基础建设、农村土地流转等内容的法律体系还需完善。

三、思考及对策

    律师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事多方面的。就目前而言,广大律师公证员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律师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律师公证服务新农村牧区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科学发展观统一全体律师公证员的思想和认识,找准服务农村的方向和路子;二是进一步提升服务。制定和完善律师公证服务农村的具体计划和方案,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培训。继续组织律师公证员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农村农民中间开展普法宣传和送法下乡活动,加强村(组)长的法制教育培训,要将法制培训工作与当前农村工作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不同层次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期、分批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

    (二)完善政策保障机制,调动律师公证员为基层农村服务的积极性。针对县域律师量少质弱的问题,一是政府应加大对县域律师公证工作的支持;二是支持拓展“三农”服务领域,介入农村产业服务,并鼓励律师办理农民法律援助案件,让农民都请得起律师,同时保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助得到落实;三是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引导各乡(镇)、村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重大决策让律师参与,逐步实现村村有法律顾问;四是落实奖励措施,对于服务农村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公证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律师公证员服务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在政策上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如降低税收等。
 
    (三)找准切入点,探索服务农村的新方法、新路子。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针对当前农村农业结构调整,新产品新技术在农业服务领域的运用,要找出一条适合律师公证行业服务农村的新路子。一是培训一批服务农村领域的律师业务骨干,成为服务农村农业的骨干、行家、能手,成为农民欢迎的律师;二是在经济发展快,商户集中的地区,可推出家庭“法律顾问”新业务,为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即可得到的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涉及当事人的业务、生活等方面。三是针对发生案件多,而案件性质又相似的地方,律师事务所可与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机构,专业化服务。律师事务所针对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成立机构,了解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和动态,在务工人员中发放“外出打工人员律师服务卡”,得到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加快农村立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而目前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规定不够细化,如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集体债权债务等,应作出详细规定。
 
    制定完善的农业融资法规,是解决“三农”资金需求的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新农村建设的融资支持体系纳入法治轨道。尽快制定农民社会保障法,完善征地制度,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征地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解决征地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完善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新农村建设中的多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五)构建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针对农村经济日益发展与律师数量不足形成的供求不足的矛盾,一是建议退市还乡。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限定在乡镇范围从事法律服务,以弥补农村法治建设中因执业律师不足而造成的滞后局面,也有利于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二是县域律师事务所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子,加强对司法所的业务指导;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专业优势,及时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进社区、村(镇)、大型集贸市场、大的养殖专业户、大的蔬菜种植基地、大的荒山荒地承包园区等。对于社区村(镇)群众反映的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好法律咨询,依法依理给予明确答复和妥善解决,确保人员、时间、职责、效果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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