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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律师业现状及问题的几点认识和感想

2011-10-26

    随着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提升,律师业越来越备受社会关注,并且日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发展乃至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甚至于越来越多的人把 “做一名律师”当作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我认为是喜忧参半。

    本文由于篇幅限制,不谈“喜”的方面,只谈“忧”的方面。

一、我省律师业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省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其价值和作用并未真正得到社会和政要部门应有的重视。

    从对社会不同群体的接触中可以感受到:有的人认为律师是靠“两张嘴皮子”吃饭,钱来得容易,很富有,潇洒自由;有人认为律师只不过是追逐利益的商人;还有的人甚至认为律师扮演的是“替坏人说话”的角色;当然也有些人认为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的勇士。从社会整体情况来看,人们对律师所持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价值并不是很认同,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的社会观念并没有真正形成。人们普遍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只有在其权益被侵犯需要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时才想到请律师,把律师看成是治病的医生,只注重事后“诊治”,而忽视其事前“预防”的作用。

    其一,有些行政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予配合;有些企业虽然聘请了律师,但只要求律师参加诉讼,打赢官司,很少让律师介入经营管理活动,律师没有真正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助手的作用。

    其二,许多重要经济领域和有关部门排斥律师工作介入。一些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方面是腐朽风气影响下的贪污、受贿、渎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和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却极力排斥律师服务的介入,甚至有意规避法律;有的部门只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方面让律师出来作为一种门面点缀而已,或者在遇到一些棘手的事情当中,把律师拉出来作为一支挡箭牌或是帮其出出主意,且不付报酬,这本身就是对律师价值的不尊重。

    其三,律师在执业中时常遇到的调档难、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等这些老问题,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地解决。特别是律师到工商行政机关查档难这个问题,至今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在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有悖于公司法的错误规定,使得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利受到很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3月13日颁行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却规定,律师查询企业书式档案资料,须出示法院的立案证明。换句话说,律师在非诉讼执业活动当中,是不能够查询企业登记的完整资料的,这一规定显然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却仍在继续执行。

    (二)我省律师行业基本呈现低收入、高成本的运行状态。

    1、我省律师业务收入过低。尽管我省律师业务年总收入(即相当于企业的年产值。下同)从1997年前后的7、8百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2300多万元,但仍然不及于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经济发达区域有的律师一个人的业务收入。经测算,我省律师每个人平均年业务收入5万多元(西宁市区平均每个律师年业务收入为7万多元),就拿全省经济最发达的西宁市来说,有的专职律师每年业务收入只有2万元上下。律师收入的低水平,直接影响了我省律师行业的自身发展。

    2、律师税赋过高。目前律师缴纳的主要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三项合计税率为5.55%)、个人所得税和工会经费等,仅这几项税费相加,基本要占到业务总收入的25%上下。

    3、律师运行成本高。律师除上述应交税费外,还应当承担费用有房屋租赁费、物管费和水电暖费、行政人员及律师助理的工资及福利费、律师会费及年检注册费、各种摊派和捐赠等。更使人觉得不合理的是,律师执业当中最大的一项开支是律师的业务招待支出和相应的活动费用,而这些支出因不能税前扣除连账都进不了,只能由律师个人承担。
    (三)我省法律服务市场格局混乱、恶性竞争激烈。

    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特指除公证外的法律服务业。下同)和全国一样,目前基本呈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人员三者并存的混乱景象。这三支队伍当中,除律师制度为依法设立且其执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司法部特许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支法律服务队伍,和律师同争同吃“一锅饭”,严格说来没有合法的创设依据;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则属律师法明文禁止的对象,过去我们一直俗称其为“黑律师”。从这三支队伍事实上形成的竞争情况看,“黑律师”当应依法禁止,只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协调如何加大管理力度的问题,且其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冲击力度虽有但并非很大,主要问题还是出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这两支队伍的无序竞争当中。具体表现为:

    1、部分律师职业素质不高。在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些律师不是依靠优质诚信的服务赢得客户,而是采取竞相压价、包打官司等不正当手段甚至是违法手段招揽业务。譬如同样一个案件,如果按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收费应当收取1万元,有的律师事务所往下浮动后收取8千元,有的则收5、6千元,而有的只收2、3千元。这种争相压价的做法,其结果是自毁长城,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和降低了律师的自身价值。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繁杂,且素质较低。本文无意于在这里诋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其整体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不能和律师相提并论这一铁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目前我省注册执业律师有421名,而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竟高达534名,比律师人数还多。这两支队伍在同一个服务领域和市场上相互竞争,但在收费标准和管理的松紧尺度上却大不一样。如上述为例,律师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价收费本身已经形成了一种自伤,但到了同在一个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那里,有的只收1千多元甚至几百元。这种恶性竞争局面,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并在该行业滋生了很多不良风气,并且得不到社会的尊重。

   (四)我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不少律师急功近利思想和商业化倾向严重。

    在执业当中我们不难了解和体会到,我省律师队伍中目前仍存在如下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有部分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急功近利思想和商业化倾向严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二是少数律师职业道德和诚信缺失,对当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三是有的律师不遵守有关规定,私自收案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从委托人处索要钱财,在当事人中造成极坏影响;四是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不坚持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文书和票据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体制和历史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律师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内部原因的作用。如要得到有效解决,必须从法律服务行业的综合改革入手,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行推广,以促进律师行业以及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快我省律师业发展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我省律师业的现状(或者说是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不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和健康发展,如要革除弊端,除加大、加强自身改革和管理力度外,必须从体制上进行变革。当前,我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先行试验,努力探索适合我省乃至中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适合于律师行业特点的财税制度。

    如前所述,我省乃至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律师业务收入普遍都比较低,但缴纳的税费种类却很多,且比例也很高,综合税费比例约占律师业务收入的三分之一还要多,然而律师开展业务必须支出且占其成本性支出比重最大的业务招待费用却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造成律师为开展业务自己掏腰包的窘境。鉴于目前这种有碍于律师业发展的财税制度障碍,一方面应当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家财税部门呼吁和反映律师业现存的不合理且不符合行业特点的财税制度和相关问题,以求通过立法或从上面予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对律师行业确定一个综合税率进行核定征收,该综合税率(含个人所得税在内)应当掌握在7-8%为宜。

    (二)建立必要的律师费转付制度。

    法律的精髓在于捍卫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该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充分维护,这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建立聘请律师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的付费制度。世界上现有很多法治国家都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我国由于没有建立起律师费转付制度,不仅使得一些诚信缺失的当事人降低了违法成本,同时也使律师业的发展失去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
 
    (三)在重要经济部门和国有企业建立律师法律审查制度。

  诚如前述,鉴于多年来乃至目前在许多重要经济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大量滋生和出现的贪污、贿赂、渎职浪费和违法决策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等现实情况,建议人大和政府在重要经济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推行律师法律审查制度和法律服务强入制度,赋予律师类似于会计监督的职能,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浪费,避免权钱交易,遏制社会腐败现象。
    (四)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机率。
 
    律师在其执业生涯当中,凭借其专业优势和职业特性,对社会的接触面无异是非常广泛的,也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因而,律师群体的社会生活经验应当说是非常丰富的,这本身就是政治人才库的潜在优势资源。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从制度的可行性上建立起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这不仅不能有效地提高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也造成了律师群体中优秀人才资源的浪费。

    另从目前情况看,各级人大、政协已经有律师代表参政议政,这无疑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但其比例仍然太小。因为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来说,其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因此,各级人大、政协应当适当扩大律师代表比例,充分发挥律师的参政议政作用。

    (五)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鉴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有些部门和行业受到人为限制和没有真正落实的问题,特建议:一是清理和废除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是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三是律师如果不是人为地故意制造假 证据,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四是真正落实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
 
    (六)整合法律服务队伍,消除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状态。

    鉴于法律服务队伍多元化和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状态,同时鉴于全国十九次的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考试已经为律师业的发展储备了大量专业人才的现状,建议对法律服务队伍进行并轨改革,重新整合法律服务市场,以消除日益加剧的恶性竞争局面和客观上形成的专业人力资源浪费现象。

    第一,对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过渡性的分类改革,一是清理和取消县级以上政府驻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历在法律大专以上、年龄50岁以下、执业经历满5年的人员,吸收并轨到律师事务所,按照特许律师发给执业证照,正式纳入律师执业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对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已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如禁止诉讼代理等)、限制执业地域的办法进行整合和规范管理。

    第三,对我省人口稀少、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州县牧区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统一整合。整合后应当为一套人马,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对外开展业务。

    第四,统一法律服务收案收费标准和税费制度,改变人为造成的市场割据带来的恶性竞争局面,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七)持之以恒地加强律师执业管理,重树律师良好执业形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除持之以恒地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管理外,对那些违法违规执业、不讲诚信和蒙骗当事人的害群之马,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应当坚决清除出律师队伍,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在社会上重树律师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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