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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中的询问技巧探析

2012-04-27

    我国新颁发的《刑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方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人实施进行转变,这一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局面,由此,公诉人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出庭难度也随着加大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揭示犯罪事实,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就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技巧谈点浅显看法。

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二)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目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的观点。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工,利用自由出入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衣服内盗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职责时,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举证阶段公诉人不再拘泥于原来的证据目录,经审判长允许,补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医药公司经理关于姜某职责范围的证言,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的辩解。

二、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讯问,绝非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公诉人的素质、法学理论修养、审讯气质和熟悉案情的程度,还涉及社会知识、临场经验、应变能力等问题。笔者认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当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二)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三)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例如在审理王某和刘某盗窃案中,王某和刘某共同作案两次,盗窃汽车两辆,价值十万余元。两被告人深感罪责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劳动的机会串供,每人承担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时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均翻供。公诉人立即回忆起在以前的数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会开车,均是刘某将车开走,并且公诉人亲自到盗窃现场看过,在汽车没有打火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将车推过那么高的坡的。公诉人出其不意地问王某:“你会不会开车?”王随口答道:“不会。”公诉人进一步追问:“那你是怎样将车偷到平阴的?”王某慌了手脚,不能自圆其说,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讯问语气要严肃,但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使用辱骂、讽刺、威逼、引诱的语言。

    (五)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例如在审理一起五被告人抢劫案中,当讯问被告人黄某时,黄某假装反应迟钝,说话结结巴巴,他不知道别人去抢劫,自己也没有参与抢劫,只以为别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门口把门,门是关着的,里面发生的事他不知道。经过审判长同意,公诉人请求同案被告人孙某当庭对质,迫使黄某承认不但自己明知抢劫,而且采用暴力抢劫了他人财物。针对被告人无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公诉人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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