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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

2012-04-27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就世界范围看,不过八九十年的历史,在我国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还有一些单行法规。但它们充其量也只是广义经济法的某种历史形态。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继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法理所当然地应发生在资本主义矛盾最集中最激化的地方。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时间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法经历了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备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的"危机对策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经济法"几个阶段。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比如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规划等等。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如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经济协作关系(联营中的合同型联营)和经济竞争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我们所述的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首先,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部门。其次,在调整方法上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比如税收的法律规定。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经济法是保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全体利益相结合的法律。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统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即以"个体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主旨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都要对社会负责。"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四、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五、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市场运行法、经济保护法和经济监督、调控法。

二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述

  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一种基本的社会矛盾,随人类社会而产生,与人类社会共始终。它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规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 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 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权利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2、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

  (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

  (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

  1、组织法律关系。这类关系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关系。

  2、财产法律关系。这是指以一定的具体财产形态为客体的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客体的一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为实现经营管理的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被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2、经营协调法律关系。即部分横向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一)经济法从外及里的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外部大力培育和完善规范的市场体系,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修炼内功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二)经济法自始至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的重点在于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设定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采用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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