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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预防、惩治及法律适用

2011-10-26

        近年来不断有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案件见端于各种报刊杂志,且此类案件往往表现出形式成人化、年龄低龄化、方式团伙化和手段多样化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醒。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现在有的未成年人竞然为了一件小事甚至一个念头就行凶、杀人,我们应该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象加以足够的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

  人生观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看法,只有形成了高尚的人生观,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有些未成年人以“享乐主义”作为自己生活的宗旨,把吃喝玩乐、寻求剌激当成人生的最终目的。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形成了离轨的行为模式,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便会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价值观是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对生活意义的评价,有些人以自我为标准,凡是能满足“我”的需要的,都是有价值的,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利益。道德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准则,不同的道德观,导致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在错误的道德观的支配下,美丑不分,荣辱颠倒,为了一时的快乐和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杀人、伤害、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

  (二)家庭的影响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组成细胞,是未成年人获得知识和感知外部世界的第一途径,其环境和教育水平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残缺家庭型。多由于家庭的变故和父母不和睦,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温暖和教育,出现自暴自弃,而感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不良家庭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过分溺爱,一味的娇惯放纵,和简单的粗暴型教育,以打骂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父母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经常酗酒、**,表率作用不好等情况,都会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出现偏差,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的影响

  在现有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在校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中可以发现现有学校教育体制中存在较大的弊端。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往往只把学生智力教育特别是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和老师工作成绩的标志。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甚至很少组织学生参加那些关系到培养学生思想和社会责任感的活动,使学生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着讲吃、讲穿、不愿劳动的现象,道德水准下降,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缺乏远大理想和信念,从而导致对各种不良思想、习惯影响侵蚀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致使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和走上社会后,很容易成为社会消极因素的俘虏,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四)社会文化的影响

  一是不健康的文化传播和不规范的娱乐场所,诱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如带有**、暴力的录像、光碟、影视、书刊、网络比比皆是,各式各样的游艺厅、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些场所的业主为贪图小利,放任未成年人在这些场所玩乐,监管措施不到位。二是不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由于社会的发展,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许多畸型的人生观、世界观出现,如崇尚享乐,金钱至上,不劳而获,以自我为中心等等都会使未成年人进入误区,走错道路。如某中专学校学生张某,未成年人,经常上网聊天,在结识一网友后,通过接触发现其很有钱,便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将其包内现金1000多元盗走,在被害人报案后,张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办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对未来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

  (一) 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法制、道德教育。

  学校在做好对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必须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不仅要抓分数、抓升学率,更要注意以科学的理念、正确的方法去引导他们,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同时,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媒体,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论坛等多种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道德教育,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 强化家庭功能,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一是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每个家长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自觉地把教育子女放在家庭生活最为重要的地位。二是优化家庭环境,要通过对家长的教育,使每位家长都能自觉为子女做表率,使未成年人子女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三是提高家长家教能力,要以设立咨询机构、开办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使家长掌握正确的教育子女的办法。此外,全社会都要重视家庭教育,院校、社科单位要加强家教方面的研究,广播、电视、报刊应办好家庭教育节目和专栏,还要办好家庭教育刊物,编写家庭教育专著,为家庭教育提供健康科学的教材。

  (三)加强社会环境管理,净化文化市场,建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隔离带”。

  要规范对进出口暴力游戏软件的管理,建立对进口暴力游戏软件的审查制度和流入渠道的监督制度,制定游戏产品的评审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游戏名称。此外,学校在开设网络课程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网德教育,引导学生把互联网作为学习知识、获取信息、培养创造力的工具。同时,规范影视、文学等相关制品市场,创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四)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引导和保护。

  首先,从家庭的角度看,有必要改变家长外出务工的方式和亲子沟通方式。那些父母外出务工、经商时,如果孩子已经上学,而又没有相当可靠的人作为监护人,最好能够留一个在家照顾孩子的学习与生活起居,保证家庭教育完整性,这样家长可以跟学校经常保持联系,共同承担起教子责任。此外,在沟通的内容上,不能只谈学习、考试,要更多的关心他们的心理与情感,更要关注他们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另外,除了与孩子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其次,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最后,建立完善的农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少年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区共同的责任,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指导站等村(社区)教育机构就显得尤为迫切。

  “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国兴”,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面向未来的百年大计。只有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学校、家庭、社会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以教育预防为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不断改善大的社会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三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种类上的思考

  刑罚的实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刑罚种类的应用上也应与成年人不同。

  (一)不适应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根据刑法典第54条的规定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是针对与政治权利滥用有关的犯罪,而对未成年人而言,其实施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时,由于其责任能力不完备,也就是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往往不像成年人那样明显是出于对政治权利有意滥用,有可以宽容的一面。同时,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非难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种刑罚,与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和政策不吻合。”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因此,法律中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二)不适用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像自由刑那样直接指向刑受者的身体,而是指向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财产,这里就是很难保证刑罚的效果集中于受刑者。”同时,适用罚金既要考虑到犯罪情况,也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支付能力,而作为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其判处罚金,一般只能由父母替孩子代刑。就单科罚金刑时,由于公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使人们认为金钱万能,钱能买法,从而更加激发未成年人的拜金主义和对刑法威慑力的一种漠视,不利于其教育改造。

  (三)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作为未成年人很大一部分由父母抚养,他不可能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即使有数目也不大。“并且没收财产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一般只适用于两大类犯罪: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贪污性犯罪。”而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一般都是此暴力型犯罪。这两大犯罪类型在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并不多见。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适用没收财产刑,也不太可能实现。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适用的刑罚就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我们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开,并注重在实行刑罚时的教育,实行与成年人罪犯不同的方法,着重从心理上进行矫治,以便于其回归社会。

  四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执行上的思考

  尽管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一)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减刑应做特点规定。

  我国刑法设立假释减刑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减刑假释上的从宽,更体现了国家的一贯支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人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人罪犯依法适当放宽。”这一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罪犯,无论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已经成年,均可以比照成年罪犯在减刑假释的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在中国刑法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减刑和假释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绑架与暴力型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实际期满10年徒刑后才有可能减刑假释做了从宽掌握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与成年人罪犯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区别,而未成年犯罪一般是由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和特定时期生理的特征引起的,带有盲目性和冲动性,可塑性很大。如果他们由于年幼无知和不良诱惑走向犯罪后,不得不在高墙铁窗内度过漫长刑期,这是否与刑罚的人道主义发展倾向相背离呢?如果让期尽早回归社会,他们仍有希望开拓全新的生活。我们应该对未成年罪犯予特殊保护,而不要让失足的未成年人看不到希望的曙光。因此,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减刑假释作特别规定的,放宽其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是完全必要的,符合法律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本意。

  (二)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健全的缓刑执行机构。“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发挥刑罚的功能。”被宣告缓刑者避免了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和宽容。当然缓刑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特殊预防效果。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其本身就缺乏自律性,容易受不良影响,如果放任期回到社会中去,一遇上适当的气候,又会重新犯罪。因此,有学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有专业人员负责对执行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更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我认为建议值得借鉴。

  (三)实行暂缓判处制度。暂缓判决是从国外不定期刑制度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少年审判制度。暂缓判决是针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暂不做出处罚判决,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并组织学校,单位,社区,家长签订帮教协议,通过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若该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的,予以轻判或免处,期最后判决结果包括竞处,宣告适用缓刑或判处实刑。但根据开庭审理,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除外。暂缓判处制度既可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同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惩罚,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因此,应对暂缓判处制度在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全面试行。

  (四)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的其他处理方法和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刑罚是最严厉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而在未成年实施的轻微犯罪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以及一些客观因素。”如在教育,思想,文化,组织与工作的缺陷,对犯罪的形成有很大的作用。如果对他们轻微的犯罪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更易使他们受到恶习传染,学会一些新的犯罪会俩,不利于期改造。因此,借鉴国外预防惩戒,感化未成年人代替监禁等措施,结合我国国情,宜对年的轻微犯罪特别的规定,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为适用这种需要,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免于刑 事处分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即:未成年犯罪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一般透用刑法第32条(现行刑法第37条)规定免于刑事处分:预备犯 ,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及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对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解释在司法值得参考,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已成为世界刑法发展的新主潮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尖体现这种潮流。

  总之,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致力于期刑罚适用的完善,事关国家的未来的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让我们来共同关注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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