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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机结合的几点认识

2011-10-26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国家对因家庭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政策措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则是各级政府对民间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工作。这两项工作分属两个不同的机构的行为。法律援助是由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由各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构组织实施,两者从表面看并无联系,但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援助多年的律师,同时又承担着县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常以律师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近年来,我将法律援助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机结合,取得了一定成效。我想就此两项工作的结合谈一些体会,与各位同仁交流。

一、两项工作有机结合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案源

    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矛盾纠纷属涉法涉诉类纠纷,这类纠纷通过诉讼方式化解比较妥当。而双方当事人却不肯诉诸法律,往往采取群体性上访或肆意扩大矛盾的做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或认为诉诸法律对自己不利;其二,他们认为矛盾闹大了,就会有人管,就会引起政府机关的重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安排律师介入,疏导双方从法律程序解决,并对他们提出的因生活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从法律援助的渠道满足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指派援助律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例如,2007年初,几十个村民抬着一个受伤的小女孩上访到同仁县政府。当时村民的情绪十分激动。经了解,原来2006年12月26日,村民冷某某8岁的女儿在当地铅锌矿附近捡到一颗**,孩子年幼无知,不慎引爆**,致使孩子右眼被炸伤,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1/3处被炸断。事故发生后,孩子被送到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的20多天里,孩子的家人为此花完了所有的积蓄,不得不带孩子出院。孩子家属找矿老板索赔,因缺乏证据,且现场已被破坏,矿老板矢口否认,拒不赔偿。3个多月过去了,无人对此承担责任。性急的村民们在四处上访的同时,将铅矿厂的大门上了锁,在沿路围堵铅矿老板,甚至将伤势严重的小女孩抬到了县政府。县政府领导指示由县矛调中心负责设法化解此纠纷。我们介入后,经过分析,认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或诉前调解。此后,我们一面安抚村民,一面安排法律援助机构着手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案发时间长,报案不及时,当时村民们急于救治孩子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导致对**的来源调查难度大,调查取证困难。鉴于孩子的病情严重,如不尽快解决孩子的治疗费问题,将会导致孩子的伤情更加恶化。为此,我们多次深入事故发生地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同时,找到铅锌矿老板,向他讲明相关规定和我们掌握的证据以及孩子的伤势,使他清楚在此次事故中应担负的责任以及诉讼的后果,劝他设身处地为受伤者着想,使他明白,如果孩子的伤情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疗,就有可能丧失劳动能力,将危及到将来的生存会问题,引发严重后果。通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调解,铅矿老板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商定了赔偿标准和具体数额,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孩子最终获得一次性赔偿金10万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事后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援助律师态度认真,工作细致,精神感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合理合法。至此,这起久拖不决的赔偿纠纷,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矛盾调处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从这起案子我们可以看出,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既可化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也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源,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二、两项工作互为依托可以减少诉讼

    一件纠纷从发生到扩大,往往都是在经历了基层的调解程序后,因调解未果而形成的。这些纠纷往往涉及人数较多,或为多年遗留的问题。所以,在调处这些矛盾纠纷时要慎重对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要求双方一味走诉讼渠道,而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例如,我们对排查出的一起村民土地纠纷,在了解情况和认真分析后认为,这一起纠纷虽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这种方式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如果简单地以判决方式解决,极有可能使双方矛盾加剧。为此,我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在调解中,双方分歧很大,都表示要求进行诉讼。由于双方都为贫困家庭,我们为双方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做诉讼准备。但我们始终没有放弃调解的打算,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双方律师的配合下,我们对双方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以及诉讼方面的知识逐一进行了讲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起诉的前一天,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既避免了诉讼,又化解了矛盾。在近期的回访中我们了解到,双方都友好地执行了协议,效果很好。

三、以矛调平台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介法律援助工作

    民间矛盾纠纷往往除涉及双方当事人外,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办好一个有影响的案件,就会通过人们的口口相传影响到几人甚至几十人,从而极大地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近年来,司法机关采取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法律援助的知识。但由于当地群众的文化水平低,对法律援助的了解依然十分欠缺。对此,我们通过矛盾调处机构这一平台,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介绍法律援助案件,或将有些案件派双方人员共同参与,有效增强了法律援助的知名度。2007年,某乡的矛盾排查调处机构将一份材料及当事人送到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案由为村民才某某在阿赛公路某段撞上了公路修建单位未及时清理的沙滩不幸死亡。家中留下老母亲、三个子女。村民们找不到具体的责任承担者,情急之下,聚众冲到乡政府要求解决,甚至要冲击县城建局。由于村民们不知道城建部门并不是该公路的承建者和管理者,不懂得应到哪里去诉求,就到处上访。看到这一情况,我们矛盾调处机构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处理方案,指派人员一边给村民进行解释、安抚,一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进行诉讼。但在办案过程中,村民不肯听从援助律师的意见,擅自撤诉。撤诉后又束手无策,便接着上访。考虑到当事人亲属的实际情况及村民的焦急心情,我们还是决定再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重新起诉并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列为被告,在诉讼中积极配合法院做调解工作,使这一起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当事人拿到赔偿款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此事在该村引起了轰动。几天后,该村一村民拿着经济困难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法律援助申请来我中心要求法律援助,我惊奇地问他:“你怎么如此清楚法律援助的程序?”他说:“是才某某的家人告诉他的。”我们都笑了。现在你如果问该村村民什么是法律援助?他们也许说不知道。但你如果问他们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怎么办?那他会告诉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高兴。

四、贫困地区更需要法律援助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有机结合

    化解矛盾纠纷主要采用民间的、司法的、行政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原则是坚持调解优先。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二者都是为了解决争议,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二者在工作上衔接配合不仅不矛盾,而且可以相得益彰。因为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案件,还是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处事件,所解决的问题从性质上讲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实践证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方式是调解。我州作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较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机结合,在贫困地区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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