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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6日发布人:德宏建材联系电话: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干混砂浆以其品质、效率、经济、环保等方面的显著优越性, 在建筑市场上逐步被业内人士和社会所认识、应用。为大力推广这一新型建筑材料, 国家多次了相关政策推动干混砂浆事业的快速发展。 1999 年, 原国家建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 新型建材制品发展导向目录> 的通知, 将聚合物干混砂浆列为重点发展和鼓励项目之一, 可享受设备进口等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2001 年, 原国家经贸委在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 实现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2 年, 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下发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2003 年,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要求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 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 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2004 年,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 年第5 号) , 指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2004 年, 建设部了关于发布<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的公告目录, 公告指出大中城市发展砂浆的专业化集中生产和商品化供应, 有利于提高砂浆质量, 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提高劳动生产率。把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应用技术列入推广应用技术目录。 上海、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也相继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相关政策, 并配套、完善了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上海市以人民政府令形式了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将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纳入了法治管理的轨道, 对全国干混砂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动的作用。